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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类排污许可常见违法行为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11-16   浏览次数:28
核心提示:1.无证排污违法情形(1)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2)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3)被依法撤销、注销、吊销排污许可证后排放污染物;(4)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法律责任《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1. 无证排污

(1)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2)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

(3)被依法撤销、注销、吊销排污许可证后继续排放污染物;

(4)依法应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而未重新申请即排放污染物。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责令改正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以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者,将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2. 超浓度、超总量排污

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浓度或排放量排放污染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责令改正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以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者,将吊销排污许可证,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3. 逃避监管

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方式,或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同样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责令改正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以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者,将吊销排污许可证,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4. 无组织排放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控制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责令改正,并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者,将处以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5. 特殊时段排污

在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限制排放污染物。

同样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责令改正,并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者,将处以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6. 排污口管理与许可证不符

(1)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

(2)污染物排放方式或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责令改正,并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者,将处以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7. 自动监测设备安装、管理、运行的法律责任

(1)损毁或擅自移动、改变自动监测设备:这包括但不限于故意破坏设备、未经允许擅自移动其位置或更改其配置,导致监测数据失真或无法获取。

(2)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并与监控设备联网:企业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或虽已安装但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以及未能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均视为违规。

(3)发现异常情况不报告:企业在发现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或污染物排放超标等异常情况时,未及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也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排污单位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若排污单位拒不改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进一步采取停产整治措施,以确保其合规排放。

8. 未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记录的法律责任

(1)未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监测:企业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制定详细的自行监测方案,或虽已制定但未实际开展监测工作。

(2)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企业未按照要求保存自行监测的原始记录,导致无法追溯监测数据或核实监测结果的真实性。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排污单位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若排污单位拒不改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责令其停产整治,以督促其履行自行监测和记录保存的义务。

9. 未公开或不如实公开信息的法律责任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或公开的信息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排污单位有上述行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若排污单位拒不改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责令其停产整治,以确保其能够如实、完整地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10. 未落实台账记录和执行报告制度的法律责任

(1)未建立台账记录制度或未按规定记录:企业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虽已建立但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进行记录。

(2)记录不真实或未提交执行报告:企业未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情况或污染物排放数据,或未按照要求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排污单位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若法律另有规定,则从其规定执行。这一规定旨在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台账记录和执行报告制度,确保排污许可管理的有效实施。

11. 拒不配合或弄虚作假

当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排污单位拒绝配合或提供虚假信息以掩盖真实排污情况。

对于此类行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责令其改正,并处以2万元至20万元的罚款。这是为了严惩那些逃避监管、损害环境的行为。

12. 非法取得许可证

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并获得排污许可证。

一旦发现此类行为,审批部门将依法撤销其排污许可证,并处以20万元至50万元的罚款。同时,该单位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排污许可证,以示惩罚并防止其再次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许可。

13. 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

制作假冒的排污许可证、篡改许可证信息或将其转让给其他单位使用。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没收相关证件或吊销排污许可证,并处以10万元至30万元的罚款。同时,该单位在3年内也不得再次申请排污许可证,以维护排污许可制度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14. 未填写排污登记表

根据规定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单位,未按时、如实填报相关信息。

对于此类轻微违法行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主要是为了促使排污单位增强环保意识,及时履行环境信息报告义务。

生态环境部强调,此次明确列举的11项排污许可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旨在形成有效震慑,推动企业严格遵守排污许可制度,共同守护蓝天、碧水、净土。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加大执法力度,确保各项规定落到实处,为生态文明建设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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