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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出台新规范,强化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管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11-16   浏览次数:17
核心提示:为完整准确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新疆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依法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以高质量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推动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联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出台印发了《兵地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以下简称《

为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积极响应习近平总书记在新疆考察时的重要指示精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携手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近日正式发布了《兵地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旨在通过高质量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推动全疆生态环境保护迈上新台阶。

此次发布的《实施办法》是在原有试行办法基础上的全面升级与完善,新增条款2条,保留核心条款1条,并对12条内容进行了细致调整,形成了包括总则、裁量适用、附则三章在内的共十四条全面规范体系。该办法明确界定了针对偷排偷放、“未批先建”、“未验先投”、数据造假等十大类共计424种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原则、裁量因素及具体裁量基准,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提供了详尽、科学的指导。

《实施办法》强调,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处理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案件时,必须严格遵循合法、合理、过罚相当以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全面考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及后果,确保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既规范又严谨。同时,办法还明确了对于“同案不同罚”、“同错不同罚”及滥用裁量权等行为的责任追究机制,为构建更加公正透明的行政执法环境提供了坚实保障。

《实施办法》的出台,标志着兵地区域生态环境部门在行政处罚裁量权管理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对于促进兵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统一规范、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要求及统一推进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此举不仅有助于加强区域间的生态环境协同治理,还将显著提升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的科学性和精准性。

展望未来,兵地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将全力推进《实施办法》的落地实施,确保其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得到有效执行。通过进一步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规范裁量权的正确行使,新疆将不断提升生态环境治理水平,为人民群众创造更加美好的生态环境,为全疆生态文明建设和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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