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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置指南(试行)》印发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11-17   浏览次数:82
核心提示:  为改善山西省农村人居环境,规范山西省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置工作,满足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以及资源化利用等要求,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了《山西省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置指南(试行)》。  指南适用于山西省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资源化利用等新建、改扩建工程
  为改善山西省农村人居环境,规范山西省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置工作,满足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以及资源化利用等要求,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了《山西省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置指南(试行)》。
 
  指南适用于山西省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资源化利用等新建、改扩建工程及运行管理相关工作,共分 10 章,主要内容包括 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农村生活垃圾分类;5.分类投放;6.分类收集;7.分类运输;8.分类处理;9.施工验收;10. 处理设施运行维护。
 
  基本规定
 
  山西省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应结合山西农村特色,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及因地制宜、方便适用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宜采用城乡一体化处理模式、集中式处理模式及分散式处理模式三类。垃圾转运距离较短的地区,可选择“村收集、乡镇转运、县市处理”模式;垃圾转运距离较长的地区,可选择“村收集、乡镇转运、区域处理”模式。农业生产废弃物、建筑垃圾不得混入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系统;医疗垃圾和危险废物严禁混入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
 
  和处理系统。
 
  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理系统应做到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积极采用智慧技术提高垃圾分类的效率,发挥市场作用,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应加强农村生活垃圾就地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等环节的衔接,形成统一完整、能力适应、协同高效的全过程运行系统。农村生活垃圾应实施源头分类减量,从而减少外运出村的垃圾数量和频次;各类设备、设施标志标识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农村生活垃圾严禁露天堆放与露天焚烧,严禁向河、湖、坑塘等水域倾倒垃圾,不应将未分类的生活垃圾作为建筑回填土用于筑路和房屋等建设工程中。


 


 

  原标题: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置指南(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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