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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禁止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投放到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11-17   浏览次数:94
核心提示:2023年11月1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通过其官方网站,正式发布了《关于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重要公告》,旨在进一步规范工业固体废物的管理流程,提升环境保护水平。公告中明确提出了一系列针对产废单位的具体要求,彰显了自治区对于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监管、促进绿色发展的坚定决心。 公告强调,所有产废单位必须

       2023年11月1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通过其官方网站,正式发布了《关于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重要公告》,旨在进一步规范工业固体废物的管理流程,提升环境保护水平。公告中明确提出了一系列针对产废单位的具体要求,彰显了自治区对于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监管、促进绿色发展的坚定决心。

       公告强调,所有产废单位必须建立并完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规范化环境管理档案体系。这一举措要求各单位详尽、准确地记录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动轨迹、贮存状态、利用方式及最终处置情况等关键信息,确保每一环节都有据可查、有源可溯。同时,规定每年3月底前,产废单位需通过“自治区固体废物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完成上一年度的全面申报登记工作,以实现信息的实时更新与动态管理。

       尤为重要的是,公告对工业固体废物的分类贮存提出了严格要求。产废单位必须依据固体废物的不同类别进行科学分类,严禁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混入生活垃圾收集系统,更不得将未获得豁免资格的危险废物等高风险废弃物混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收集与贮存设施中。这一规定旨在防止污染扩散,确保各类废物得到妥善处理。

       此外,公告还明确了贮存设施的标识要求。所有贮存设施需在醒目位置张贴符合国家标准《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并清晰标注所贮存固废的类别信息。此举不仅便于管理部门和公众的监督,也促进了企业自我管理的规范化与透明化。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此次发布的公告,不仅为工业固体废物的环境管理提供了更为明确、具体的指导,也体现了自治区在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方面的坚定步伐。我们期待在各级政府和企业的共同努力下,新疆的工业固体废物管理水平能够迈上新的台阶,为构建美丽新疆贡献更大力量。

 

  下面是公告原文↓
 

  关于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有关要求的公告
 

  公告〔2023〕53号

 

  为贯彻落实全区生态环境保护暨荒漠化综合防治大会精神,持续做好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提醒督促各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以简称“产废单位”)切实履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增强守法意识,不断提升全区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水平,努力将工业固体废物环境风险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现将有关要求公告如下:
 

  一、要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相关程序
 

  建设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项目,项目建设前期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二、要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执行相关要求
 

  产废单位应按照《关于开展工业固体废物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21〕26号)等相关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载明工业固废环境管理要求。产废单位要严格落实排污许可管理要求,加强工业固废污染防治,定期提交执行报告。
 

  三、要依法建立全过程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
 

  (一)环境管理责任制度。产废单位应建立健全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明确负责人及分工,采取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措施,落实相关责任制度;产废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熟悉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相关法规、制度、标准、规范。
 

  (二)工业固体废物申报制度。产废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资料,每年3月底前应在“自治区固体废物环境管理信息系统”中完成年度申报登记,相关数据应与企业台账中的固废种类、数量、固废转移情况保持一致。
 

  (三)污染防治信息公开制度。产废单位应通过企业网站等途径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积极推动“无废城市”建设。鼓励并支持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和博乐市产废单位积极在“无废城市”建设框架下,探索“无废工厂”“无废矿区”“无废油田”等建设。
 

  四、要依法加强固体废物内部环境管理
 

  (一)建立规范档案。产废单位应根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和《关于加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建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档案,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管理档案应由专人管理,防止遗失,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对可能具有危险特性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根据《关于加强危废鉴别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1〕419号)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鉴别,鉴别报告纳入环境管理档案。
 

  (二)规范贮存场所。产废单位应严格落实环评报告书(表)及批复要求,对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等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建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落实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要求。
 

  (三)落实源头分类。产废单位应按固废类别进行分类贮存,禁止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投放到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禁止将不符合豁免条件的危险废物等混入到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设施。贮存设施应在显著位置张贴符合《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要求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并注明相应固废类别。
 

  (四)鼓励源头减量。对于纳入清洁生产审核范围的产废单位,要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资源,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降低工业固体废物的危害性。鼓励产废单位采取自建利用设施等开展内部循环利用。
 

  五、要依法强化固体废物转移环境管理
 

  (一)加强委外转移利用处置管理。产废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要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鼓励产废单位将工业固体废物直接委托给具备完善的环保手续和贮存、利用、处置设施的单位进行利用处置,降低中间环节环境风险。
 

  (二)完善转移交接档案管理。产废单位应建档保存转移交接记录,如转移时间、种类、数量、交接人、去向等材料,并督促受委托方提供全过程的收集、利用、处置情况的反馈信息(实际运输、利用、处置情况等以及受托方建立的一般工业固废管理台账),督促受托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污染防治要求,并提供全过程的收集、利用、处置情况的反馈信息。
 

  (三)严格落实跨省转移要求。申请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利用的,应当通过“新疆政务服务网”填写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利用备案表并上传相关材料,完成备案,备案通过后方可进行跨省转移利用。
 

  六、要依法加强固体废物利用处置环境管理
 

  产废单位应当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优先对工业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综合利用过程应遵守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符合《固体废物再生利用污染控制技术导则》(HJ1091)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标准,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产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用途、标准,严禁以利用名义非法转移、倾倒工业固体废物;对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置,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与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相关要求的工业固体废物可进入一般工业固废填埋场进行填埋处置;以满足采矿需要、土地复垦等为目的利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充填、回填矿坑的活动,要依法履行环评手续,确保环境安全。
 

  自治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将紧紧围绕美丽新疆建设,拿出真招实举,不断巩固提升生态环境质量,主动服务企业绿色发展,协同推进新疆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有效保障全区经济运行稳定增长。
 

  202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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